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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政風工作聯繫會報作業規定 4
四  政風機構聯繫會報由各一級政風機構負責規劃、執行,政風司得派員
    指導。
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修正
4
四  政風機構聯繫會報由各一級政風機構負責規劃、執行,政風司得派員
    指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