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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政風工作聯繫會報作業規定 3
三 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定期召集所屬政風機構舉行聯繫會報,以檢討、督
    考所屬政風機構推動肅貪、防貪工作情形。
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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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定期召集所屬政風機構舉行聯繫會報,以檢討、督
    考所屬政風機構推動肅貪、防貪工作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