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5
五  學員實務訓練成績由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(構) 考核,並填具「實務訓
    練成績考核表」 (如附表) 函送法務部。
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
5
五  學員實務訓練成績由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(構) 考核,並填具「實務訓
    練成績考核表」 (如附表) 函送法務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