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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3
三  考核原則:
 (一) 以直接考核為主,間接考核為輔。
 (二) 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,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。
 (三) 本客觀態度、冷靜觀察、詳密登記,作公正之考評。
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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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考核原則:
 (一) 以直接考核為主,間接考核為輔。
 (二) 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,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。
 (三) 本客觀態度、冷靜觀察、詳密登記,作公正之考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