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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2
二  學員實務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,六十分為及格。第二階段實務訓
    練成績占訓練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。
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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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學員實務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,六十分為及格。第二階段實務訓
    練成績占訓練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