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6
六、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工作,法
    務部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督導成效檢查,列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。
民國 82 年 03 月 23 日訂定
6
六 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工作,法務部
    並定期或專案實施督導成效檢查,列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