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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4
四、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針對機關特性、業務性質,參照本要點內容策
    訂具體可行之宣導計畫,函頒所屬政風機構實施。
民國 82 年 03 月 23 日訂定
4
四 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針對機關特性、業務性質,參照本要點內容策訂具
    體可行之宣導計畫,函頒所屬政風機構實施並報法務部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