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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性維護機關安全工作實施要點 5
伍  各一級政風機構得依機關特性參照本要點,自行研擬執行要項,要求
    所屬政風機構確實執行。
民國 88 年 12 月 28 日修正
5
伍  各一級政風機構得依機關特性參照本要點,自行研擬執行要項,要求
    所屬政風機構確實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