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廢/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性維護機關安全工作實施要點 3參 執行
一 專案工作期間:
(一) 春安工作期間: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執行「春安工作」起訖時間實施
。
(二) 十月慶典期間:全程自九月二十七日十八時起至十一月一日十八時
止。
(三) 各項選舉期間:自競選活動日前一日十八時起至選舉投票日翌日十
八時止。
(四) 重大集會或活動期間:依據任務及機關特性自行訂定實施期間。
二 工作項目:
(一) 一般措施:
1 召開安全防護會報,依照任務特性及狀況判斷,研訂專案安全維
護計畫,明確責任分工,強化維護措施,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,
協同有關單位貫徹執行,並檢討執行成效。
2 會同有關單位先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,發掘缺失,即行
改進。
3 結合防護團,成立緊急狀況處理小組,在機關首長指揮監督下,
處理偶突發事件,以維護機關安全。
4 協處陳情請願事件:依據「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
要點」,協助有關業務單位妥慎處理。
5 強化公務機密維護:
(1) 適時辦理機密維護檢查,發掘保密缺失,即行改進。
(2) 檢討各項保密措施,強化機密維護功能,杜絕洩密管道。
(3) 有效查處違規或洩密案件,迅採補救措施,適時追究洩密責任
。
6 各級政風機構於專案期間得視人力情況派員值勤,或結合行政值
日處理機關安全維護事宜。
(二) 加強措施:
1 春安工作期間:
(1) 防制搶劫竊盜事件:金融機構或銀錢收受單位應特別加強現金
運送、裝卸及營業場所之防制措施與自衛力量,並補強自動提
款機之安全措施。
(2) 防制危害破壞事件:確實做好安全狀況判斷,重要設施及場所
補強安全措施,防範竊盜、破壞、危害事件發生。
(3) 維護交通運輸安全:對機場、港口、車站內外、行車及旅客飲
料食品供應等,協調加強安全措施及檢查。
2 十月慶典及重大集會或活動期間:
(1) 加強安全維護及管制措施,有效維護整體安全。
(2) 強化機關首長安全維護措施,有效防範危害事件。
(3) 國家元首、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,應全力配合國家安全局特種
勤務指揮中心之警衛安全措施。
3 各項選舉期間:應依據「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票安
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」,協助選務單位妥善規劃選票印製、保管
場所暨投開票所等安全維護措施,並蒐報有關選務、選票之安全
維護資料,提供有關單位參處,以防範選票外流,有效維護選舉
安全。
三 協調配合:
(一) 機關內部之安全維護由政風機構會同各相關單位執行。
(二) 機關外圍之安全維護及外來衝擊之防制,協調當地治安單位支援。
四 狀況通報:
(一) 屬本機關之重大危安狀況 (含預警性資料) :
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,除立即報告機關首長及協調有關業務單位或
治安機關及當地調查處站協助處理外,應於一小時內填具「政風機
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暨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」 (格式如
附件) ,通報 (傳真) 上級政風機構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,另續報
後續發展情形。
(二) 非屬本機關或涉及其他機關之危安預警性資料:
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填具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暨協助處
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」,逕行通報 (傳真) 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
參處,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及上級政風機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