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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 2
二、政風機構協助各選舉委員會(以下簡稱選委會)規劃及執行選舉專案
    維護計畫,具體作為如下:
(一)選務單位安全維護:
      選務單位係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之選務作業
      中心或其它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選務之單位。
      1.協調選務單位加強門禁,並與警察機關聯繫支援,必要時派設駐
        警二十四小時值勤,確保工作場所安全。
      2.協調選務單位針對各項器材設備,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,隨
        時詳加檢視,並妥善保管,嚴防外力破壞。
      3.協調選務單位與各投開票所保持密切聯繫,對通信資訊設備,指
        定專人維護,確保投開票日之聯繫及電腦計票作業順暢。
      4.協調選務單位針對緊急照明及消防設備,事前應詳加檢視,確保
        正常使用。
      5.協調選務單位在受理候選人登記及抽籤作業期間,應全程錄影監
        控,實施門禁管制;並請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加派警力駐守會
        場,加強周邊巡邏,妥處偶突發狀況。
      6.視必要先期協調選務單位成立危機處理小組,預作狀況研判及模
        擬因應方案,遇偶突發狀況,即時通報反映處理。
(二)選票安全維護:
      1.選票印製:
     (1)協調選委會與相關單位對參加投標廠商事先查核廠商信譽及公
          司營運狀況等相關資料。
     (2)協調選委會與警察機關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查
          核。
     (3)協調監察小組(本小組之功能定義與組成程序,依據公職人員
          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規定)對於製版、排版、校對之過程應確
          實監督。
     (4)印製期間,視需要得應選委會要求派員協助監督。
     (5)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工作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施
          安全維護部署。
     (6)協調選委會要求選務人員查核選票印製、破損之數量,並核對
          所用紙張及印刷機、套印機上計數器之數字,確實掌握選票數
          量。
     (7)協調選務單位對預備選票確實依照規定保管。
      2.選票包裝、點領、分發、運送、保管:
     (1)協助選務單位確實監督選票之包裝、點領、分發、運送。
     (2)協助選委會對選票包裝、點領、分發時監督有無異狀,如發現
          有異狀時,應迅速反映處理。
     (3)協調(助)選務單位對選票包裝、點領、分發、運送、保管等
          工作,對有關人員應事先實施講習,嚴防意外事件發生。
     (4)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及存放場所、選委會、
          作業中心時,應確實保管及警戒。
(三)投開票所安全維護:
      1.協調(助)選委會辦理選務人員任務講習與狀況推演,要求主任
        管理員、主任監察員確實督促選務工作人員提高警覺,嚴防意外
        事故。
      2.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加強投開票所電力設備及相關設施安全
        維護措施。
      3.協助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派員護送選票至各投開票所,並維持
        秩序及安全;開票結束後協調警察機關護送選票至鄉(鎮、市、
        區)公所轉送選委會統一保管。
(四)資料蒐處及反映:
      1.蒐報選票印製場所門禁管制及設施安全維護缺失資料,並提供權
        責部門改善。
      2.蒐報選票印製、運送、保管等作業流程中有關安全維護缺失資料
        ,提供有關單位參處。
      3.蒐報投開票所發生縱火、破壞、冒領、偽投、攜出、流失等足以
        影響選票安全之資料,提供有關單位參處。
      4.投開票日當天政風機構人員應與同級選務單位及上級政風機構保
        持密切聯繫,隨時反映或處理偶突發狀況,並協調各相關部門加
        強機關設施維護措施,確保機關安全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2
二、政風機構協助各選舉委員會 (以下簡稱選委會) 規劃及執行選舉專案
    維護計畫,具體作為如下:
 (一) 選務單位安全維護:
      選務單位係指選務作業中心 (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
      之一) ,或其它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選務之單位。
      1.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聯繫支援,於選務期間派設駐警二十四
        小時值勤,確保工作場所安全。
      2.協調選務單位針對各項器材設備,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,隨
        時詳加檢視,並妥善保管,嚴防外力破壞。
      3.協調選務單位與各投開票所保持密切聯繫,對通信資訊設備,指
        定專人維護,確保投開票日之聯繫及電腦計票作業順暢。
      4.協調選務單位針對緊急照明及消防設備,事前應詳加檢視,確保
        正常使用。
      5.協調選務單位在受理候選人登記及抽籤作業期間,應全程錄影監
        控,實施門禁管制;並請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加派警力駐守會
        場,加強周邊巡邏,妥處偶突發狀況。
      6.視必要先期協調選務單位成立危機處理小組,預作狀況研判及模
        擬因應方案,遇偶突發狀況,即時通報反映處理。
 (二) 選票安全維護:
      1.選票印製:
      (1) 協調選委會與相關單位對參加投標廠商事先查核廠商信譽及公
          司營運狀況等相關資料。
      (2) 協調選委會與警察機關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查
          核。
      (3) 協調監察小組 (本小組之功能定義與組成程序,依據公職人員
          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規定) 對於製版、排版之過程應確實監督
          ,並詳予校對。
      (4) 印製期間,視需要得應選委會要求派員協助監督。
      (5) 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工作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施
          安全維護部署。
      (6) 協調選委會要求選務人員查核選票印製、破損之數量,並核對
          所用紙張及印刷機、套印機上計數器之數字,確實掌握選票數
          量。
      (7) 協調選務單位對預備選票確實依照規定保管。
      2.選票包裝、點領、分發、運送、保管:
      (1) 協助選務單位確實監督選票之包裝、點領、分發、運送。
      (2) 協助選委會對選票包裝、點領、分發時監督有無異狀,如發現
          有異狀時,應迅速反映處理。
      (3) 協調 (助) 選務單位對選票包裝、點領、分發、運送、保管等
          工作,對有關人員應事先實施講習,嚴防意外事件發生。
      (4) 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及存放場所、選委會、
          作業中心時,應確實保管及警戒。
 (三) 投開票所安全維護:
      1.協調 (助) 選委會辦理選務人員任務講習與狀況處理,要求主任
        管理員、主任監察員確實督促選務工作人員提高警覺,嚴防意外
        事故。
      2.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加強投開票所電力設備及相關設施安全
        維護措施。
      3.協助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派員護送選票至各投開票所,並維持
        秩序及安全;開票結束後協調警察機關護送選票至選務單位,清
        點無誤後再護送至選委會統一保管。
 (四) 資料蒐處及反映:
      1.蒐報選票印製場所門禁管制及設施安全維護缺失資料,並提供權
        責部門改善。
      2.蒐報選票印製、運送、保管等作業流程中有關安全維護缺失資料
        ,提供有關單位參處。
      3.蒐報投開票所發生縱火、破壞、冒領、偽投、攜出、流失等足以
        影響選票安全之資料,提供有關單位參處。
      4.發現有關賄選資料,立即通報當地檢察機關或調查單位處理,並
        循體系通報上級政風機構。
      5.投開票日當天政風機構人員應與同級選務單位及上級政風機構保
        持密切聯繫,隨時反映或處理偶突發狀況,並協調各相關部門加
        強機關設施維護措施,確保機關安全。
民國 81 年 10 月 19 日訂定
2
二  作法:協助選委員會規劃及執行選票安全維護計畫,分為選票及投開
    票所之安全維護、資料蒐處及反映等項。
 (一) 選票安全維護:
      1 選票印製:
   (1) 協調選委會與警察單位對參加投標廠商事先查核廠商信譽及公
          司營運狀況等相關資料。
   (2) 協調警察單位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查核。
   (3) 協調監察小組對於製版、排版之過程應確實監督,並詳予校對
          。
   (4) 印製期間,視需要得應選委會要求派員協助監督。
   (5) 協調選務與警察單位對選務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施安全
          維護部署。
   (6) 協調選委會要求選務人員查核選票印製、破損之數量,並核對
          所用紙張及印刷機、套印機上計數器之數字,確實掌握選票印
          製數量。
   (7) 協調選務單位對預備選票確實依照規定保管。
      2 選票包裝、點領、分發、運送、保管:
   (1) 協助選務單位確實監督選票之包裝、點領、分發、運送。
   (2) 協助選委會對選票包裝、點領、分發時監督有無異狀,如發現
          有異狀時,應迅速反映處理。
   (3) 協調 (助) 選務單位對選票包裝、點領、分發、運送、保管等
          工作,應事先予有關人員實施講習,嚴防意外發生。
   (4) 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場所、選委會、作業中
          心時,應確實保管及警戒。
 (二)  投開票所:
      1 協調 (助) 選委會辦理選務人員任務講習與狀況處理,要求主任
        管理員、主任監察員確實督促工作人員提高警覺,嚴防意外事故
        。
      2 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加強投開票所電力及設施安全維護措施
        。
      3 協調選務單位確實做好封匭、保管作業。
 (三) 資料蒐處及反映:
      1 蒐報選票印製場所門禁管制及設施安全維護缺失資料,並提供權
        責部門改善。
      2 蒐報選票印製、運送、保管等作業流程中有關安全維護缺失資料
        ,供有關單位參處。
      3 蒐報投開票所發生縱火、破壞、冒領、偽投、攜出、流失等足以
        影響選票安全之資料,供有關單位參處。
      4 蒐報有關賄選資料,如發現確切事實,立即通報當地檢察機關或
        調查處站處理,並循體系迅報上級政風機構。
      5 投開票日當天政風機構人員應與同級選務單位及上級政風機構保
        持密切聯繫並確保電訊暢通,隨時反映或處理偶突發狀況,並協
        調各相關部門加強機關設施維護措施,確保機關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