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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2:2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6
六、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、「文
    書處理手冊」及其他相關法規,針對機密文書處理流程,採取必要之
    措施,其原則如下:
(一)專責處理: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。
(二)減少層次: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。
(三)限制分發: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。
(四)妥慎傳送:視機密等級、傳遞地區,妥慎傳送。
(五)安全保管:機密文書應存放於具安全維護功能之箱櫃,並裝置密鎖
      。存放場所或區域,得禁止或限制人員、物品進出,並為其他必要
      之管制措施。
(六)定期清查: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,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
      銷事宜。
(七)澈底銷毀:廢棄文書或草稿,應指派專人監督、澈底銷毀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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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、「文
    書處理手冊」及其他相關法規,針對機密文書處理流程,採取必要之
    措施,其原則如下:
(一)專責處理: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。
(二)減少層次: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。
(三)限制分發: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。
(四)妥慎傳送:視機密等級、傳遞地區,妥慎傳送。
(五)安全保管:機密文書應存放於具安全維護功能之箱櫃,並裝置密鎖
      。存放場所或區域,得禁止或限制人員、物品進出,並為其他必要
      之管制措施。
(六)定期清查: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,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
      銷事宜。
(七)澈底銷毀:廢棄文書或草稿,應指派專人監督、澈底銷毀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6
六、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、「文
    書處理手冊」及其他相關法規,針對機密文書處理流程,採取必要之
    措施,其原則如下:
 (一) 專責處理: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。
 (二) 減少層次: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。
 (三) 限制分發: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。
 (四) 妥慎傳送:視機密等級、傳遞地區,妥慎傳送。
 (五) 安全保管: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,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於具安
      全維護功能之箱櫃,裝置密鎖存放。存放場所或區域,得禁止或限
      制人員、物品進出,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。
 (六) 定期清查: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,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
      銷事宜。
 (七) 澈底銷毀:廢棄文書或草稿,應指派專人監督、澈底銷毀。
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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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、登記、擬辦、會商、繕校、打字、裝訂、
    用印、封發、傳遞、保管、移交、銷毀、分發、印刷、複製,政風機
    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採取必要保密措施。其管制原則如左:
 (一) 專責處理: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。
 (二) 減少層次: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。
 (三) 限制分發: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。
 (四) 妥慎傳送:視機密等級、傳遞地區,應依規定妥填傳送。
 (五) 安全保管: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,應依規定妥填辦理。
 (六) 澈底銷毀: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,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