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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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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、「文
    書處理手冊」及其他相關法規,針對機密文書處理流程,採取必要之
    措施,其原則如下:
(一)專責處理: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。
(二)減少層次: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。
(三)限制分發: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。
(四)妥慎傳送:視機密等級、傳遞地區,妥慎傳送。
(五)安全保管:機密文書應存放於具安全維護功能之箱櫃,並裝置密鎖
      。存放場所或區域,得禁止或限制人員、物品進出,並為其他必要
      之管制措施。
(六)定期清查: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,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
      銷事宜。
(七)澈底銷毀:廢棄文書或草稿,應指派專人監督、澈底銷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