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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3
三、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之組織型態、業務特性與需要或依有關法令規定
    ,會同業務相關單位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,奉機關首
    長核定後據以執行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修正
3
三、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,會同業務相關單位訂
    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,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,並
    陳報上級政風機構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3
三、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,會同業務相關單位訂
    定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,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,並陳報上
    級政風機構。
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
3
三  政風機構得按本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,會同業務單位訂定本
   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,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