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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09:5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5
五、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:
(一)一般陳情請願事件:各機關遇有一般單純、和平之陳情請願事件時
      ,除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外,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。
(二)重大陳情請願事件:
      1.各機關有大型聚眾、圍堵抗爭、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重大陳情請願
        事件時,除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,並
        通報警察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外,應於一小時內以電話、傳
        真或其他便捷方式(輔以電話確認)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副陳法
        務部廉政署(並儘速書面陳報),另續報後情。
      2.各機關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,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,事後得
        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,針對事件發生原因、處理經過及結果,深
        入檢討後陳報。
(三)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
      1.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五點(一)、(二)
        之一般陳情請願事件、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。
      2.非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,通報即
        將面對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,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
        務部廉政署。
(四)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,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
      ,迅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修正
5
五、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:
(一)一般陳情請願事件:各機關遇有一般單純、和平之陳情請願事件時
      ,除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外,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。
(二)重大陳情請願事件:
      1.各機關有大型聚眾、圍堵抗爭、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重大陳情請願
        事件時,除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,並
        通報警察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外,應於一小時內電話或傳真
        (輔以電話確認)通報上級政風機構並副陳法務部廉政署(非上
        班時間除以電話通報外,得以簡訊或其他便捷方式為之,並儘速
        書面陳報),另續報後情。
      2.各機關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,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,事後得
        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,針對事件發生原因、處理經過及結果,深
        入檢討後陳報。
(三)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
      1.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五點(一)、(二)
        之一般陳情請願事件、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。
      2.非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,通報即
        將面對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,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
        務部廉政署。
(四)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,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
      ,迅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。
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修正
5
五、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:
 (一)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:各機關遇有一般單純、和平之陳情請願事件時
      ,除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外,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。
 (二)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:
      1.各機關有大型聚眾、圍堵抗爭、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重大陳情請願
        事件時,除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,並
        通報警察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外,應於一小時內電話或傳真
         (輔以電話確認) 通報上級政風機構並副陳法務部政風司 (非上
        班時間除以電話通報外並儘速陳報) ,另續報後情。
      2.各機關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,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,事後得
        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,針對事件發生原因、處理經過及結果,深
        入檢討後陳報。
 (三) 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
      1.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五點 (一) 、 (二)
        之一般陳情請願事件、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。
      2.非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,通報傳
        真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參處,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風
        司。
 (四)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,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
      ,迅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。
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訂定
5
五  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:
 (一)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:各機關遇有一般單純、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
      ,除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外,並應按月填註成果統計
      表 (格式如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」之附
      件四) ,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彙報。
 (二)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:
      1 各機關有大規模、圍堵抗爭、暴力衝突或違反「集會遊行法」之
       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,除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或治
        安機關及當地調查處、站協助處理外,應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
         (格式如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」之附
        件五) 簡述事件發生之原由及處理情形,至遲於一小時內傳真上
        級政風機構並副陳法務部政風司,另續報後情。
      2 各機關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,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,應簡述
        事件發生原因、處理經過及結果,按月於成果統計表之「重大危
        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簡述」欄中填註,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彙報
        。
 (三) 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
      1 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
     (1) 一般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五點 (一) 之一般陳情請
          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。
     (2) 重大陳情請願願事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五點 (二) 之重大陳
          情請件通報程序處理。
      2 非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: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,逕行以
        通報表傳真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參處,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
        務部政風司。
 (四)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,應依「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
      位聯繫協調作業要點」規定,迅速通報當地調查處、站參處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