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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7
七、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員工或各機關長官所涉之行政肅貪案件,由其上
    級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規定辦理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
7
七、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員工或各機關長官所涉之行政肅貪案件,由其上
    級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規定辦理。
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
7
七 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員工或各機關長官所涉之行政肅貪案件,由其上
    級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