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,應即簽報機關 長官,建請層報上級各院、部、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 當之主管長官,送請監察院審查。但對於薦任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 以下之員工,得建請層報上級各院、部、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。
五 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,應即簽報機關 長官,建請層報上級各院、部、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 當之主管長官,送請監察院審查。但對於薦任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 以下之員工,得建請層報上級各院、部、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