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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4
四、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,應注意公務員懲戒法、公務人
    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之適用。前者以公務員有違法、廢弛職務或
    其他失職行為為其懲戒要件;後者以公務員之平時工作或品操有偏失
    情事為其懲處要件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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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,應注意公務員懲戒法、公務人
    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之適用。前者以公務員有違法、廢弛職務或
    其他失職行為為其懲戒要件;後者以公務員之平時工作或品操有偏失
    情事為其懲處要件。
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
4
四  各機關政風機構追究本機關員工之行政責任時,應注意公務員懲戒、
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之適用。前者以公務員有違法、廢弛
    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為其懲戒要件;後者以公務員之平時工作或品操
    有偏失情事為其懲處要件。 (如附件,參考法規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