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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3
三、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,應即針對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
    書等相關資料詳予研究,切實檢討有無應予懲戒或懲處之情事,簽報
    機關長官追究行政責任,並切實追蹤其處理情形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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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,應即針對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
    書等相關資料詳予研究,切實檢討有無應予懲戒或懲處之情事,簽報
    機關長官追究行政責任,並切實追蹤其處理情形。
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
3
三  各機關政風機構遇有本機關員工涉及行政肅貪案件時,應即針對原檢
    舉內容、不起訴處分書及判決書詳予研究,切實檢討有無應予懲戒或
    懲處之情事,填註「員工行政責任分析表」 (附表一) ,簽報機關長
    官追究行政責任,並切實追蹤其處理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