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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12
十二、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優良者,從優敘獎;績效不
      彰者,應予議處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
12
十二、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優良者,從優敘獎;績效不
      彰者,應予議處。
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
12
十二  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優良者,從優敘獎;績效不
      彰者,應予議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