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11
十一、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之結果,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
      部廉政署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
11
十一、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之結果,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
      部政風司。
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
11
十一  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之結果,應按月循政風體系陳報
      法務部政風司 (附表二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