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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1
一、為端正政風、澄清吏治,對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及行政違失之案件,
    應即追究行政責任,促使公務員知法、守法,避免貪瀆情事發生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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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端正政風、澄清吏治,對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及行政違失之案件,
    應即追究行政責任,促使公務員知法、守法,避免貪瀆情事發生。
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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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為端正政風、澄清吏治,對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有行政違失之案件,應
    迅速追究行政責任,促使公務員知法、守法,避免貪瀆情事發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