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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8
八、政風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之結果,應即簽報並通知相關人員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修正
8
八、政風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之結果,應即簽報並通知相關人員。
民國 83 年 02 月 08 日訂定
8
八  政風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之結果,應即簽報並通知相關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