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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6
六、公務員依本方案規定將他人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,政風機構
    除應簽報並登錄 (格式如附件二) 建檔外,並依下列規定處理:
 (一) 其可作為犯罪證據,依法定程序處理。
 (二) 前款以外之情形,應取據發還原所有人;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,或
     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,應公告之;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,無人申
      請發還,以其物歸屬國庫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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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公務員依本方案規定將他人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,政風機構
    除應簽報並登錄 (格式如附件二) 建檔外,並依下列規定處理:
 (一) 其可作為犯罪證據,依法定程序處理。
 (二) 前款以外之情形,應取據發還原所有人;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,或
     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,應公告之;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,無人申
      請發還,以其物歸屬國庫。
民國 83 年 02 月 0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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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公務員依本方案規定將他人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者,政風機
    構除應簽報並登錄 (格式如附件二) 建檔外,並依左列規定處理:
 (一) 其可作為犯罪證據者,依法定程序處理。
 (二) 前款以外之情形,應取據發還原所有人;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,或
     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,應公告之;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,無人
      申請發還者,以其物歸屬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