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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10
十、公務員違反本方案關於請託關說、贈受財物、飲宴應酬之規定而其情
    節嚴重應予議處者,由該管政風機構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
    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修正
10
十、公務員違反本方案關於請託關說、贈受財物、飲宴應酬之規定而其情
    節嚴重應予議處者,由該管政風機構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
    。
民國 83 年 02 月 08 日訂定
10
十  公務員違反本方案關於請託關說、贈受財物、飲宴應酬之規定而其情
    節嚴重應予議處者,由該官政風機構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