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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 7
七  貪瀆不法資料由各機關政風機構保管,公務人員異動時,移送法務部
    政風司密存,均於該公務人員退休時銷燬之。
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訂定
7
七  貪瀆不法資料由各機關政風機構保管,公務人員異動時,移送法務部
    政風司密存,均於該公務人員退休時銷燬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