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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 6
六  上級機關首長對所屬機關首長、副首長之貪瀆不法資料,負責考核。
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訂定
6
六  上級機關首長對所屬機關首長、副首長之貪瀆不法資料,負責考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