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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 5
五  政風機構建立有關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時,應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指
    定代理人核閱後辦理。
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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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政風機構建立有關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時,應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指
    定代理人核閱後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