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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 4
四  各機關政風機構對於公務人員有前點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依相關法令
    規定處理。
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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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各機關政風機構對於公務人員有前點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依相關法令
    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