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為強化聯繫協調功能,法務部得指定政風機構負責地區聯繫協調業務 或舉行聯繫會議 (報) 。
五 為貫徹執行本要點有關聯繫協調事項,法務部應定期、分區召集相關 人員舉行聯繫會報,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法務部另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