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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 5
五、為強化聯繫協調功能,法務部得指定政風機構負責地區聯繫協調業務
    或舉行聯繫會議 (報) 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5
五、為強化聯繫協調功能,法務部得指定政風機構負責地區聯繫協調業務
    或舉行聯繫會議 (報) 。
民國 83 年 11 月 25 日修正
5
五  為貫徹執行本要點有關聯繫協調事項,法務部應定期、分區召集相關
    人員舉行聯繫會報,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法務部另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