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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 4
四、聯繫協調方式:
 (一) 政風機構於辦理聯繫協調事項時,得以行文或口頭方式為之,並適
      時瞭解後續處理情形。
 (二) 聯繫協調事項如需索取書面資料,應以行文方式為之;政風機構並
      應將聯繫協調內容以書面作成紀錄,併卷查考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4
四、聯繫協調方式:
 (一) 政風機構於辦理聯繫協調事項時,得以行文或口頭方式為之,並適
      時瞭解後續處理情形。
 (二) 聯繫協調事項如需索取書面資料,應以行文方式為之;政風機構並
      應將聯繫協調內容以書面作成紀錄,併卷查考。
民國 83 年 11 月 25 日修正
4
四  聯繫協調方式:
 (一) 本要點第三點 (一) 事項,各機關相關單位宜移送或協調本機關政
      風機構處理。
 (二) 本要點第三點 (二) 1.2.事項有關資料,政風機構應簽報機關首長
      並副送政風司、當地調查處站。調查單位處理結果,應通知該政風
      機構。
 (三) 本要點第三點 (二) 3.事項,政風機構除依規定處理外,並應迅速
      通報當地調查處站協助處理。
 (四) 本要點第三點 (二) 4.5.事項,調查站及機動工作組人員需政風機
      構協助時,應備文或出示身分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