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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 3
三、聯繫協調事項:
 (一) 發掘及受理檢舉貪瀆、不法資料,涉有刑事責任事項。
 (二) 處理洩密案件,涉有刑事責任事項。
 (三) 檢察及調查機關偵辦貪瀆、不法案件,需政風機構協助或相互支援
      事項。
 (四) 重大危安狀況、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等事項。
 (五) 其他政風工作需相互支援配合事項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3
三、聯繫協調事項:
 (一) 發掘及受理檢舉貪瀆、不法資料,涉有刑事責任事項。
 (二) 處理洩密案件,涉有刑事責任事項。
 (三) 檢察及調查機關偵辦貪瀆、不法案件,需政風機構協助或相互支援
      事項。
 (四) 重大危安狀況、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等事項。
 (五) 其他政風工作需相互支援配合事項。
民國 83 年 11 月 25 日修正
3
三  聯繫協調事項:
 (一) 與本機關相關單位:
      1 員工貪瀆不法資料提供事項。
      2 政風興革建議事項。
      3 公務機密維護與機關設施安全維護等支援協調事項。
      4 其他有關政風業務需協調事項。
 (二) 與當地調查處站及機動工作組:
      1 發掘及受理檢舉貪瀆不法資料,涉有刑責事項。
      2 處理洩密案件,涉有刑責事項。
      3 危害、破壞、陳情、請願、重大偶突發事件及其他影響機關設施
        安全事項。
      4 調查處站及機動工作組調查各機關員工涉嫌貪瀆、不法案件,需
        政風機構協助事項。
      5 其他政風預防及法令宣導等工作需相互支援配合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