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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 7
七、年度計畫作業,各機關政風機構應嚴格遵守完成時限,無故稽延者,
    該政風機構主管及承辦人員,依有關獎懲規定議處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7
七、年度計畫作業,各機關政風機構應嚴格遵守完成時限,無故稽延者,
    該政風機構主管及承辦人員,依有關獎懲規定議處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
8
八  年度工作計畫及檢討之作為,各政風機構應落實目標管考並嚴格遵守
    完成作業之時限,無故稽延,該主管及承辦人員,依有關獎懲規定議
    處。
民國 87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8
八  年度工作計畫應就左列事項,執行策畫及成果得失檢討分析:
 (一) 預定計畫與實際成果之比較。
 (二) 計畫超前或落後之原因。
 (三) 實施結果未符標準要求之原因。
 (四) 計畫實施有利因素或障礙因素之分析。
 (五) 提具體改進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