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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 6
六、年度計畫之執行應就下列事項,提出檢討:
 (一) 年度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分析 (包括計畫超前或落後之原因、計畫實
      施有利因素或障礙因素) 。
 (二) 策進作為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6
六、年度計畫之執行應就下列事項,提出檢討:
 (一) 年度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分析 (包括計畫超前或落後之原因、計畫實
      施有利因素或障礙因素) 。
 (二) 策進作為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
7
七  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應就下列事項,提出工作檢討:
 (一) 預定計畫與實際成果之比較分析 (包括計畫超前或落後之原因、計
      畫實施有利因素或障礙因素) 。
 (二) 策進作法。
民國 87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7
七  年初之工作計畫及年終之工作成果得失檢討,應填具報告表 (工作計
    畫表及檢討分析表如附件一、二) ,分別於年度初前一個月及年度終
    了一個月內送法務部政風司或法務部政風司授權之政風機構,以為業
    務考成及督導之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