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為貫徹年度計畫之執行,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管考重點目標,定期 檢視執行成效,適時調整工作期程。
六 為貫徹年度工作之執行,各政風機構應確實管考重點目標,定期視其 執行成效,適時調整工作期程。並分別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訂定次 年度工作計畫 (填具工作計畫表,如附表一) 及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辦 理上年度工作檢討 (填具工作檢討報告表,如附表二) 送法務部政風 司或其授權之政風機構,以為業務考成及督導之依據。
六 為貫徹年度工作之執行,各政風機構應於每年度初訂定工作計畫,年 度終辦理成果得失檢討,年終檢討以全年度實施進度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