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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 5
五、為貫徹年度計畫之執行,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管考重點目標,定期
    檢視執行成效,適時調整工作期程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5
五、為貫徹年度計畫之執行,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管考重點目標,定期
    檢視執行成效,適時調整工作期程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
6
六  為貫徹年度工作之執行,各政風機構應確實管考重點目標,定期視其
    執行成效,適時調整工作期程。並分別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訂定次
    年度工作計畫 (填具工作計畫表,如附表一) 及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辦
    理上年度工作檢討 (填具工作檢討報告表,如附表二) 送法務部政風
    司或其授權之政風機構,以為業務考成及督導之依據。
民國 87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6
六  為貫徹年度工作之執行,各政風機構應於每年度初訂定工作計畫,年
    度終辦理成果得失檢討,年終檢討以全年度實施進度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