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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 3
三、年度計畫,應考量下列原則及因素策劃之:
(一)結合年度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報告,釐訂重點工作目標。
(二)廉政工作政策及重要指示。
(三)因應機關特性及實際狀況,配合推動機關施政。
(四)上年度計畫之執行、檢討、評估及策進作為。
(五)民意反映研析結果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3
三、年度計畫,應考量下列原則及因素策劃之:
 (一) 結合年度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報告,釐訂重點工作目標。
 (二) 政風工作政策及重要指示。
 (三) 因應機關特性及實際狀況,配合推動機關施政。
 (四) 上年度計畫之執行、檢討、評估及策進作為。
 (五) 民意反映研析結果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
4
四  年度工作計畫,應考量下列原則及因素策劃之:
 (一) 結合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,釐訂重點工作目標。
 (二) 政風工作政策及重要指示。
 (三) 因應機關特性及實際狀況配合推動機關施政。
 (四) 上年度計畫之執行、檢討、評估。
 (五) 民意反映研析結果。
民國 87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4
四  年度工作計畫,應就左列原則及因素策劃:
 (一) 工作項目分為綜合規劃、防貪業務、肅貪業務、機密維護、安全維
      護、政風組織與人事管理等。
 (二) 依照法務部政風司對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需求。
 (三) 適應本機關之特性及實際狀況。
 (四) 針對上年度計畫之實施檢討分析其得失,作為下年度計畫改進之依
      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