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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8
八、政風機構應注意政府採購法令之保密規定是否落實執行,必要時得協
    調採購單位,針對逾查核金額或有洩密之虞之採購案件,採行專案公
    務機密維護措施,如有違規或洩密情事,應依「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
    密作業要點」處理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訂定
8
八  政風機構人員應依據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」有關職掌之規定,依
    法辦理政風業務、秉持公正、客觀、超然立場,針對採購辦理流程,
    適時建立稽核、受理檢舉、查辦制度,並隨時注意有關採購人員之品
    德操守。發現機關辦理採購,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情事
    者,應即時陳報機關首長妥適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