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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7
七、為防止請託或關說行為不當影響政府採購之運作,政風機構得調閱請
    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,惟應經機關 (構)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訂定
7
七  政風機構人員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(會同) 監辦採購案件
    時,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
    ,尚不因而須申報財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