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6六、採購程序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,監辦人員應適時提出意見,其採
納與否,係主持人或主驗人及機關首長權責,監辦人員不得介入或干
預。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,應納入
紀錄,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。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
人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,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准。
有關採購程序有明顯違法之虞,經建議並納入紀錄,仍不為機關首長
或其授權人員採納時,得視情節係屬一般或重大案件,依「政風查處
工作手冊」相關規定辦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