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政風機構因業務需要為採購之需求或使用單位者,有關底價訂定,應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,且採購 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。
五 採購程序如有不符合政府採購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者,監辦人員得適 時提出意見,其採納與否,係主持人或主驗人及機關首長權責,監辦 人員不得介入或干預。惟有關採購程序有明顯違法之虞,經建議並納 入紀錄,仍不為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採納時,得視情節係屬一般或 重大案件,依「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」規定辦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