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2
二、各政風機構應依政府採購法令配合機關辦理採購,不得任意介入或干
    預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訂定
2
二  法務部函頒「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」及
    「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」,業經報奉行政院
    准予備查,自政府採購法施行日 (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) 起停止適
    用,各政風機構應依政府採購及相關子法規定配合機關辦理採購,不
    得任意介入或干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