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各政風機構應依政府採購法令配合機關辦理採購,不得任意介入或干 預。
二 法務部函頒「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」及 「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」,業經報奉行政院 准予備查,自政府採購法施行日 (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) 起停止適 用,各政風機構應依政府採購及相關子法規定配合機關辦理採購,不 得任意介入或干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