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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1
一、為期各政風機構配合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 (以下簡稱機關
    ) 辦理採購,有齊一之工作觀念與作法,建立以服務為導向的政風新
    貌,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訂定
1
一  為期各政風機構配合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 (以下簡稱機關
    ) 辦理採購,有齊一之工作觀念與作法,建立以服務為導向的政風新
    貌,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