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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行政院中央廉政會報廉政業務訪問作業要點 6
六  訪問時間,由本會報秘書單位於訪問前簽報召集人核定後,秉院函通
    知受訪問機關。訪問之相關事項,另由本會報秘書單位函知。
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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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訪問時間,由本會報秘書單位於訪問前簽報召集人核定後,秉院函通
    知受訪問機關。訪問之相關事項,另由本會報秘書單位函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