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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行政院中央廉政會報廉政業務訪問作業要點 3
三  每年得由本會報秘書單位依據業務需要擬訂訪問計畫,由委員二至三
    人組成訪問小組 (以下簡稱本小組) ,並請本會報召集人或指定委員
    擔任本小組召集人。
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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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每年得由本會報秘書單位依據業務需要擬訂訪問計畫,由委員二至三
    人組成訪問小組 (以下簡稱本小組) ,並請本會報召集人或指定委員
    擔任本小組召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