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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9
九、政風機構進行審查詢問時,態度應和藹,所得之資料及所知之事項應
    予保密,並留存完整之審查紀錄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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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  政風機構進行審查詢問時,態度應和靄,所得之資料及所知之事項
      應予保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