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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8
八、政風機構進行審查時,得通知申報人提出說明,如認有未依規定期限
    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情事者,並應予申報人說明之機會。申報人以口頭
    說明者,應製作紀錄,並由申報人簽名或捺指印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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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  政風機構進行審查時,得通知財產申報人提出說明。其以口頭說明
      者,應製作紀錄,並由申報人簽名或捺指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