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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6
六、政風機構為進行審查需查閱資料時,得直接向本機關 (構) 相關單位
    或他機關 (構) 、團體、個人查詢並調借有關卷證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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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政風機構為進行審查需查閱資料時,得直接向本機關 (構) 相關單位
    或他機關、團體、個人查詢並調借有關卷證。受查詢者應據實說明,
   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