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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5
五、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查,由上級政風機構為之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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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  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查,由上級政風機構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