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政風機構對於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,除依第二點、第三點之規定進 行審查外,應依下列規定,以抽樣方式進行審查。 (一) 於每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一個月內,應依百分之二十以上比例, 以公開抽籤方式抽出應受審查之申報資料。政風機構受理申報財產 人數不足五人者,得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合併辦理抽籤。 (二) 前款抽籤作業,應於工作會議或其他公開場合,由首長或其指定人 員主持,並指派抽籤人,由政風人員擔任監察員。
六 政風機構對於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,除依第二點、第三點之規定進 行審查外,應依左列規定,以抽樣方式進行審查。 (一) 於每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一個月內,最低依百分之五比例,以公 開抽籤方式抽出應受審查之申報資料。政風機構受理申報財產人數 不足十人者,應提高抽籤比例或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合併辦理抽籤。 (二) 前款抽籤作業,應於工作會議或其他公開場合,由首長主持,並指 派抽籤人,由政風人員擔任監察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