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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4
四、政風機構對於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,除依第二點、第三點之規定進
    行審查外,應依下列規定,以抽樣方式進行審查。
 (一) 於每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一個月內,應依百分之二十以上比例,
      以公開抽籤方式抽出應受審查之申報資料。政風機構受理申報財產
      人數不足五人者,得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合併辦理抽籤。
 (二) 前款抽籤作業,應於工作會議或其他公開場合,由首長或其指定人
      員主持,並指派抽籤人,由政風人員擔任監察員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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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政風機構對於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,除依第二點、第三點之規定進
    行審查外,應依左列規定,以抽樣方式進行審查。
 (一) 於每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一個月內,最低依百分之五比例,以公
      開抽籤方式抽出應受審查之申報資料。政風機構受理申報財產人數
      不足十人者,應提高抽籤比例或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合併辦理抽籤。
 (二) 前款抽籤作業,應於工作會議或其他公開場合,由首長主持,並指
      派抽籤人,由政風人員擔任監察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