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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17
十七、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
     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罰鍰案件,應依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
      罰鍰額度基準辦理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修正
20
二十 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
     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罰鍰案件,應依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
      處罰鍰額度表 (如附件六) 辦理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20
二十 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
     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罰鍰案件,應依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
      處罰鍰額度表 (如附件六)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