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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11
十一、法務部就彙報之案件認有必要時,得再發交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複
      查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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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 法務部就彙報之案件認有必要時,得再發交該管一級政風機構複查
      。